厦门钨业: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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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2023 年 12 月 19 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
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
工作,以持续提升公司 ESG 表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 工作等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ESG 工作指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公司的运营管理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探讨可
持续发展所带来之风险和机遇,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提出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
展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五)对公司 ESG 发展战略及利益相关方重点关注的实质性议题开展研究并
提出相应建议;
  (六)跟踪检查 ESG 工作的落实和完善,确保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清洁技术
研发创新、反腐倡廉、职业安全与健康、社区关系等重要可持续发展议题的管理
及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相关重大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秘办公室作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做
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公司
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相关事项报告等资料;
 (二)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后,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总裁办公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裁办公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上述提前三天通知的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
子邮件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会议资料及相关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通报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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