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阅,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一、我们对《关于下属长汀赤铕公司拟终止受托管理福建稀土集团长汀分公
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长汀赤铕公司拟终止受托管理福建稀土集团长汀分公司主要是为了适
应形势变化,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我们对《关于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
见:
公司及下属公司 2024 年度预计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经营活动所需,
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公允的原则,由交易双方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
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的定价政策来协商确定具体交易价格,定价原则符合市场
化及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
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如有涉及关联董事的,该关联董事应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叶小杰、程文文、朱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