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关于“兴业转债”2023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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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临2023-059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兴业优3
可转债代码:113052                     可转债简称:兴业转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业转债”2023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26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12 月 27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3 年 12 月 27 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开发行的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本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
第五年为 2.3%、第六年为 3.0%。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即 2021 年 12 月 27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本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7 年 12 月 26 日
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付息为“兴业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4%(含税),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26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12 月 27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3 年 12 月 27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兴业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
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
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定,本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32 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
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7824863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 层
   联系电话:010-65608406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电话:0591-3850786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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