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工股份: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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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锦州神
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
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
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姚巍巍、陈海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姚巍巍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
况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神工股份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及其他内控制度,收集和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神工股份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神工股份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
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信息披露审核记
录等,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公司高管就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主要股东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了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资金往来情况,查阅
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账务情况,并与公司财务人员
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
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核
查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募
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
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
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会议文件及财务相关资料,并通过现场访谈了解
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
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销售及采购合
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
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
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主
要股东关联方签订生效的相关承诺,对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关联方签订的相关承诺合法有效。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未发现公司
及其相关方存在违反承诺的行为。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
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
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现场检查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神工股份在公司治理
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承诺履行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神工股份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地使
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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