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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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和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委员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本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委员由公司董
      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
      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五条
      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
      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 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
             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 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四)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 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董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
       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
       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
       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
       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
       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
       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
       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
       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
       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
       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
       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
       载。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
       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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