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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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洗霸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经本委员会提名(本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主席和委员
      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
      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
      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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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
      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   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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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
       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
       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
       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
       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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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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