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洗霸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经本委员会提名(本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主席和委员
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
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
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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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
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 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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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
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
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
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
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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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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