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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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
合《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
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
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
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
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
司公章。
 第十一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
露。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
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八)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十九)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三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 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
     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
     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
     章;
 (七)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
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
程序:
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告;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
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控股子公司
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
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三)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
 (四)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
    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或董事会秘书;
 (六)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
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
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
员系指: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
       关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
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
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
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
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
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
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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