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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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天水务集
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及相关任选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工作小组在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
员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并做好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决议,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提议召开。由董事会秘书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
法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考核等。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认为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委员
会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秘书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
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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