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股东宁波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安恒嘉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
施本次安恒信息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
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
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
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
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
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
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宁波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企业名称 登记证书编号 91330206MA281E8H18
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8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C0143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经营范围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宁波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
对企业人员访谈,宁波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
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宁波安恒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宁波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
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宁波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安恒信息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
人,需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宁波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宁波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
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1)基本情况
宁波安恒嘉盛投资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 登记证书编号 91330481076233513F
(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16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白云北路 73 号 7 幢 1-9 号一层-13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经营范围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宁波安恒嘉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
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宁波安恒嘉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
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宁
波安恒嘉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宁波安恒嘉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
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宁波安恒嘉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安恒信息控股股东的一致
行动人,需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宁波安恒嘉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宁波安恒嘉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
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宁波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安恒嘉盛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即“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安恒信息 2022 年年报已经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告,2023 年半年报
已经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
(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安恒信息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已经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公告,因此
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安恒信息出具的《说明函》,安恒信息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安恒信息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安恒信息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所
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
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一)
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
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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