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泰生物: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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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
      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
      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之间的资金及其他资源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亦仅指纳
      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
      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
      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
      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
            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
            司;
      (三)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
            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公告和
      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
      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
      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
      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
      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时,按照公司相关内部治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追
       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
       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应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十七条   若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
       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
       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
       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
       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
       措施。
第二十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维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
      时,1/2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金或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在权限范围内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在权限范围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
      予处分外,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
      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
      按法定程序执行。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
      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
      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
      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大会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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