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 中闽能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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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
传真、快递、电子邮件或电子签名等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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