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审阅了
本次董事会会议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关联担保系公司根据参股公司发展及合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形
成的担保,公司按股权比例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
立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
关联担保事项。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将依据市场公
允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
亦不会因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
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关联交易作价合理,是为了保障员工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对上市公
司的健康发展有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