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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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 社
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 ESG)管理体系,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全面、积
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环境、
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委员会(以下简称 ESG 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规划和 ESG 工作进行研究,ESG 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
下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ESG 委员会下设立 ESG 管理办公室,ESG 管理办公室全面落实 ESG
委员会各项方针政策,负责 ESG 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组织会议、推进工作落地
等具体事务,ESG 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ESG 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及高管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ESG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由于换届、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委员,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管治相关的战略规划、制度和实施细则等;
  (二)关注研究公司 ESG 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审议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四)关注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及机遇,并就相关风险
和机遇对公司业务影响提供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ESG 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应向 ESG 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保障其履行职责。ESG 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 ESG 管理办公室向 ESG 相关部门收集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方面
的资料, 并制订初步实施计划、编制 ESG 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交 ESG 委员会审
核;
  (二)相关提案经 ESG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沟通,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
  (三)董事会权限内的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经营层组织贯彻执行;
超出董事会权限的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
后,公司经营层组织贯彻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ESG 委员会成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
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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