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
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拟聘任总经理杨邵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并了解相关情况,其
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总经理,已事先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资
格、条件、经历以及管理经验和业务专长等情况,其提名程序与审议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拟聘任副总经理李涛先生的个人履历并了解相关情况,其
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已事先充分了解相关人
员的资格、条件、经历以及管理经验和业务专长等情况,其提名程序与审议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选举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杨邵华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程序合法。经审阅杨邵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之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选举董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赵永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