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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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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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安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公司二○二
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安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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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 14 时 30 分在福建省厦门市思
明区吕岭路 1721-172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志强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23 年 12 月 12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91,709,30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130%,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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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均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70,456,88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73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审议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3 年 1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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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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