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
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微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7月30日至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
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胡洪波、唐宏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胡洪波、张聪石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方法
行流水、募资资金使用凭证等;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
制度;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会议资料,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
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
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公司账户资金流水情况,并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到访募集资金银行专户银行,查阅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流
水;查看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凭证等,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
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相关的内控制度
及三会会议文件、公司账户资金流水等,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场所和生产经营活动,查阅公司经营相关资
料,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看公司所处行业公开资料,了解近期
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
持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公司持续、合理安排
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
效益。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天微电子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天微电子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天微电子根据保荐机构
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排保荐机构与相关人员的访谈,同时为本次现场
检查人员的实地调查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
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天微电子在公司治理和内部
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胡洪波 唐宏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