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森泰
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如有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资
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与
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