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股份: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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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常
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既定日期
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
公设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
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信息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
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
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事实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并保证信息的现实性。
 公平----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享
有同等的知情权,可以平等地在同等条件下获取同一信息,不进行选择性披露,
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不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
息披露效果,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为
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董事会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
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
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
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
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
完整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递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跟踪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
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及代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
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期间,对信息披露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及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全体董事会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并将报
告责任人姓名、职务、办公地点、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信息报送公
司证券部备案。
  应认真、负责、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
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指定专门人员就上述事宜与
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负责其所在单
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
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
应责任。
  对任何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
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和独立董事的责任
  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提供。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
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
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0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监事会对以
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与相关信息一同披露:
  (一)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公司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
当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十七条    控股和参股股东
  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或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的涉及本公司的其他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应指定
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与实际控制人的联系,负责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披露信
息文件的准备及与公司的协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
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六章所列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其
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
 (六)公司依法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信息的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
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
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子公司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部人士接触股价敏感资料不应超过其需要知悉的
程度。公司内部刊物或其他媒体中也不应包含尚未公开的股价敏感资料。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
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
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将报送的
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
泄漏未公开信息,相关发布部门应将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
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业绩报告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
重大信息。
 公司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
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
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知情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部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
券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
关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人员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
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人员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
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统一安排下进行信息披露,不得私自代表公司对外发布未
曾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向证券监管机构
提交须予披露的各类文件和对外发布、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质询或查询、负责组织
解答投资者、媒体以及证券分析师的咨询等。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具体运做上述事宜的日常工作机构。
  董事会及经营班子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
息。
  相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
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
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仅股
东大会适用)、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
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
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
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
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
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
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
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本制度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
易时,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六十五条标准的,适用第六十五条规定。
  已按照第六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裁定书、判决书或裁决书;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
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如适用);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十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第(七)项至第(十
一)项所述全部或者部分文件。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
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
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
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
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
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
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
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六十九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
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条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方案实施公告;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
方案实施公告。
  第七十三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
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
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
日起复牌。
 公司出现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
列事项:(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二)股价是否
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四)其他
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
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七十五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董事会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对象、方式和结果,包括公司内外部
环境是否发生变化,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
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
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
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
项单独摘出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二)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
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事宜。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定,或
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重整、
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相关情况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除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外,还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对外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八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
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
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九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
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
室登记备案。
  第九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九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查后认为可能存在
不当情形的,应书面反馈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申报程序适用于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会秘书将及时报告董事会、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
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
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等公司信息披露执行人在接待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
  第一百〇五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人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
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上述任
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
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
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
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
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
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
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一百〇七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人在接待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及股价敏
感资料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
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以“不予评价”回应,并在该等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
度一致。
  公司应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
悉后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证券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等特定对象的沟通实行
预约制度。在安排参观过程中,应合理、妥善地安排行程以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者的提问进行回答,
记录沟通内容。
  第一百〇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密的处理过程及承担责任(如有)等。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
          第十章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和通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应当在内部报告、通报的包
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
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
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通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按照第七章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函件及时回复、报
告。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
保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
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履
职文件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管,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前条(一)所述公告文稿及其备查文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
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其他文件资料的查阅经
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
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
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
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求的
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司聘请的顾
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
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
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之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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