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3-101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伦哲”)于2023
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
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丁剑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3】17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丁剑平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丁剑平:
  经查,2016年1月29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
或公司)完成对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硕科技)100%股权的收购,
连硕科技成为海伦哲的全资子公司,正式纳入海伦哲合并财务报表。
公司向连硕科技提供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和800万元人民币,单笔金
额超过1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该两笔借款构成
关联交易,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300万元和400万元人民币,单笔金额超过30万元,该两笔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
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丁剑平对上述
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丁剑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
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原子公司连硕科技借款事项,公司已在《2016年年度报
告》中进行了披露,且公司已于2021年6月完成了连硕科技100%股权的整体出售,本
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针对相关事项,公司将以此
为鉴,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培训和学习。公司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
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伦哲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