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9 证券简称:凯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2
债券代码:123233 债券简称:凯盛转债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893 号),山东凯
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65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5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639,73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汇入公司指
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减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
和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
金净额为 637,869,150.9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3)第 0073 号)。为规范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
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资金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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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关于此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确定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等有关事宜。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分别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元)
中国银行股份
山东凯盛新材料 10000 吨/年锂电池用
有限公司淄博 239049844125 2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新型锂盐项目
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
山东凯盛新材料 10000 吨/年锂电池用 370501636241000
股份有限公司 109,999,640.00
股份有限公司 新型锂盐项目 02278
淄博淄川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
山东凯盛新材料 10000 吨/年锂电池用 811250108168830
有限公司淄博 229,73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新型锂盐项目 1069
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
山东凯盛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642389861 94,600,600.00
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
三、《募集资金第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第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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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
至/年/月/日,专户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艾玮、李文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第八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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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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