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通达创智 证券代码:001368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7
(七)对本期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通达创智、本公司、公司、上
指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期激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励计划、本计划 计划
公司根据本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
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期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办理(2023 年 11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做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通达创智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期激励计划对通达创智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通达创智的任何投
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
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期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期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期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通达创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通达创智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
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 78 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
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期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
序号 姓名 职务 告日公司股本总
(万股) 权益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77人) 182.40 81.43% 1.63%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合计(78人) 190.40 85.00% 1.70%
预留部分 33.60 15.00% 0.30%
合计 224.00 100.00% 2.00%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
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
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本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4.00 万股,约占本
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200.00 万股的 2.00%。其中 首次授予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5.00%;预留 33.60 万股,约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11,200.00 万股的 0.3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 总 额 的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本期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期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 本期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期股权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在本期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期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
本期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在本期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期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期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的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
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4 个月、26 个月、3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
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期激励计划规定的
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8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
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6个月内的最后 5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8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
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期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13.10 元/股,即满足
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3.1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在激励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
期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首次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4.98 元的 50%,为每股 12.49
元;
(2)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6.20 元的 50%,为每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一致,即每股 13.10 元。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五)本期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增长率 各年度净利润定比 2023 年增长率
对应考 (A) (B)
解除限售期
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25.00% 20.00% 25.00% 2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56.25% 44.00% 56.25% 44.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 95.31% 72.80% 95.31% 72.80%
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或 B≥B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
An≤A<Am 或 Bn≤B<Bm X=80%
净利润增长率(B)
A<An 且 B<B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
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 核年度为
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增长率 各年度净利润定比 2023 年增长率
对应考核
解除限售期 (A) (B)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56.25% 44.00% 56.25% 44.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95.31% 72.80% 95.31% 72.80%
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或 B≥B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
An≤A<Am 或 Bn≤B<Bm X=80%
净利润增长率(B)
A<An 且 B<B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
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 元上一年
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
解除限售比例(Y),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协议书》执行。若激励对象(总部各职能部门及支持中心的激励对象)不
参与业务单元考核的,则考核年度已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业务单元层
面的解除限售比例(Y)为 100%。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 规定组织
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如下:
考核评级 合格及以上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 10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业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Y)×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
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
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通达创智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返还公司。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通达创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
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
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通达创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通达创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期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通达创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期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通达创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
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本期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通达创智本期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期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担
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通达创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现象。
(七)对本期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通达创智的本期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期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本期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各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4 个月、26 个月、3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
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
层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通达创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2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
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
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
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
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
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
议通达创智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
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
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
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通达创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
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归母净
利润反映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
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期激励计划设定了
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
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
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
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执行。
同时,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
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期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期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通达创智本期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
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可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
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
司公告原文为准。
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张飞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达
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