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开征集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开征集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股东湖
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优
禾”)的委托,就湖南优禾作为征集人对东方海洋拟于 2023 年
全部议案向截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下午证券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除湖南优禾外的公司
全体股东(以下简称“目标股东”) 征集委托表决权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湖南优禾及东方海洋
提供的相关文件。同时,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
则对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
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
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
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东方海洋的说明予以引述。
备的法定文件。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权之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
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依据
本次征集表决权是东方海洋的股东湖南优禾作为征集人,向
公司除湖南优禾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邀请,就拟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东方海洋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
的全部议案征集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暂行规定》的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
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表决权征集应采取无
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认为,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代表其出席临时股东
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湖南优禾通过征集表决权的
方式取得股东的授权,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上按
照委托股东的授权行使表决权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南优禾作为东方海洋股东,
持有东方海洋 100,0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13.2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南优禾不
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
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征
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相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要求,具备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
三、《征集表决权报告书》及征集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征集表决权报告书》对征集人基本信息
及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征集方
案等事项进行了说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根据《征集表决权报告书》显示,本次表决权征集的征集对
象为截止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下午证券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除湖南优禾外的公司全体股
东;征集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6 日前;征集事项为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征集方式为无
偿自愿征集,采用公开发布公告方式进行表决权征集,同时《征
集表决权报告书》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等事项。
据此,本所认为,《征集表决权报告书》对征集表决权涉及
的相关事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南优禾拟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的《授权
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列示了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的权限、
授权委托的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东方海洋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开会日即 2023 年 12 月 18 日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止、股东的信息等内容。
据此,本所认为,《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暂行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授权委托
书》经委托人签署并经公司见证律师进行形式审核确认有效后,
对委托人和征集人具有法律效力。
五、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征集人湖南优禾的确认,截至 2023 年 12 月 16 日前,
征集人湖南优禾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
规定》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湖南优禾具备本次征集表决权的主体
资格;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征集表决权报告书》、征集方案
及《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形式以及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
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征集表决权
的行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另贰份交公司。
(以下无正文)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为 《山东鑫 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 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 书》 签署页)
山东鑫同律 师事务所 经 办律 师 :
经 办 律师:
负 责 人:
二 ○ 二 三 年十二月十八 日
扫描全能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