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创智: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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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 等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
董事或监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
“监事”特指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要求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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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的任职
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先由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而后经董事会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布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或其他条件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 个人
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是否存在不适
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其拟被公司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
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监事
会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或监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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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多于
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大会主持人应当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
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累积投票
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在每轮表决前宣布该
轮的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并根据该轮选举的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重新计算
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
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
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累积表
决票数。
  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代理人应当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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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所投的票数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否则,该股东投
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如果选票上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
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
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
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 监事进
行选举。
     第十七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 选者
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当
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小于”、“少于”不含本
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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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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