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审议
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基础上,与承销商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条款,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负责办理与本
次发行的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根
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与
保荐人、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监管。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连起 凌震文
尹世明 王能光
熊辉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