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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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释 义
简称              释义
东方海洋/上市公司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指
/公司/债务人         司
海洋集团        指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春达工贸        指 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
汉业科技        指 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中院        指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山法院        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企业破产法》     指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临时管理人、管理人 指
                司破产重整工作组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
债权人         指 条之规定的,东方海洋的某个、
                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战略投资人       指
                限公司(代表金通东洋私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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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投资基金)
              与东方海洋管理人、东方海洋
财务投资人     指 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参与财务投
              资的民事主体
              战略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的合
重整投资人     指
              称
原控股股东     指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    指 车轼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中证登深圳     指
              司深圳分公司
              截至 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
出资人       指 日 在中证登深圳登记在册的东
              方海洋股东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就东方海洋的特定财产享有担
              保权的债权,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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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建设工
           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的债权
           为特定债权已设定抵押/质押
担保财产   指 担保等担保权的东方海洋特定
           财产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
           定,包括东方海洋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
           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
职工债权   指
           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以及相关第三方主体垫付的
           上述费用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
税款债权   指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欠
           付税款形成的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
普通债权   指
           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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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对东方海洋享有的普通
              债权
              经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依法
审查确认的债权   指
              审查确认的债权
              东方海洋已知悉但债权人未向
未申报债权     指
              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截至本重整
              计划拟定之日,因诉讼未决、
暂缓确认债权    指 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债权人提
              出异议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
              查确认的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经审查全额
不予确认债权    指
              不予确认的债权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
              权益调整方案,以东方海洋总
转增股票      指
              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的股票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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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
               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
               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之规定,本重整计划获得莱山
               法院裁定批准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
           指 之规定,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管
督期限
               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重整计划中除特别注明外,均
元          指
               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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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东方海洋是一家在深交所挂牌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主
要从事海水苗种繁育、养殖,水产品加工,生物科技,保税
仓储物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和检测服务
业务。受公司存在的被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
对外担保等问题影响,公司逐步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引发债
务危机。因东方海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通过
重整复兴再生的可能,莱山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2 日依法决
定受理东方海洋预重整一案,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为临时管理人,具体开展预重整各项
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开展了财产调查、债权申报与
审查、职工债权调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投资人
引入与协商谈判等工作,在充分兼顾全体债权人、出资人等
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协助东方海洋制定预重整方案,并召开
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预重整方案。
相关债权人承诺,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如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
致或优于预重整方案的,其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即视为对重
整计划草案的同意,不再另行进行表决。
东方海洋进行重整。2023 年 11 月 24 日,烟台中院作出
                               (2023)
鲁 06 破申 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方海洋重整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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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莱山法院审理。2023 年 11 月 24 日,莱山法院作出(2023)
鲁 0613 破 2 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破产重整工作组为管理人。重整期间,管理人进一步开展
债权申报的受理与审查等工作,并协助东方海洋以预重整方
案为基础,制定本重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并由出资
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
表决。
  东方海洋的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得到了莱山区人民政府、
烟台中院、莱山法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保证重整成
功,避免东方海洋破产清算,(临时)管理人在烟台中院及
莱山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遵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全面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在预重
整及重整期间继续做好生产经营工作,确保预重整及重整期
间生产经营及职工稳定,保障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另一方
面,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债权申
报受理与审查、财产调查、职工债权调查、委托财务审计及
资产评估、协助债务人通过协商谈判引进重整投资人、重整
计划的论证和制定等。在东方海洋预重整及重整各项工作推
进过程中,烟台中院及莱山法院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并在重
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预重整及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开
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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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东方海洋本次重整如获实施,则:
  一、东方海洋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
是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将提升上市公司质
量。
  二、如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前,原控股股东及原
实际控制人持有的 0.23 亿股股份质押、查封得以解除,在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全
部股份进行削减,用于部分解决东方海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问题。
  三、以东方海洋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约
股票。转增后,东方海洋总股本将增至 19.56 亿股(最终转
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转增的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中,不低于 0.52
亿股股票用于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东方海洋除违规担
保类债权以外的部分负债(包括预计负债);计划 1 亿股股
票用于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东方海洋违规担保类债权。
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前收购该部分
债权并豁免东方海洋的清偿义务。未能豁免的债权按照本重
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用于清偿重整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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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收购并豁免的违规担保类债权的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
条件受让;10.48 亿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
投资人作为受让股票条件之一所支付的现金对价,专项用于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偿付债务、支付重整费用及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部分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
  四、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通过债务豁免及重整投资
人以现金兜底清偿的方式解决。部分债权人自愿豁免对上市
公司享有的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
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剩余部分由重整投资人按照
投资比例以现金补足。
  违规担保类债权由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
重整计划前收购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未能豁免的违规
担保类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清
偿,同时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东方海洋进
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
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
  五、建设工程债权就其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部分在其
承建的建设工程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他有财产担保债权
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和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较低
者范围内优先受偿。就优先受偿部分,由东方海洋以现金方
式 100%清偿,具体安排如下:本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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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清偿 60%;2024 年 9 月 20 日和 2025 年 9 月 20
日分别清偿 20%。留债期间,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本重整
计划执行期限届满之次月 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未优先受偿的部分将转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
偿方案进行清偿。
   六、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东方海洋在本重整计划被裁
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七、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10 万元以
下(含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东方海洋在本重整计划被
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超过 10 万
元的债权部分,由东方海洋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
金及股票抵债的方式进行清偿。其中以现金方式清偿 8%,剩
余部分每家普通债权人每 100 元债权分得约 8.33 股上市公
司股票(分配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实际登记确认的
数量为准,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
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股票的抵债价格为
   八、已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原
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或东方海洋账面记载但
尚未依法申报的债权,或债务人因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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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但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本次重整中进行相应预留,
经审查确认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九、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
条之规定,在债务人进入重整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劣后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
不安排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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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东方海洋基本情况
  (一)公司成立及上市
  东方海洋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19 日,注册地位于烟台
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是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
室鲁体改函字[2001]49 号《关于同意设立山东东方海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同意,并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
[2001]61 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准,由烟台
东方海洋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北京恒百锐商
贸有限公司、烟台市金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车轼等 10 名
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二)股本结构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东方海洋总股本 75,635.00 万
股。前十大股东合计持有 29,144.9266 万股,占总股本的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东方海洋 1 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实际控制人状态。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东方海洋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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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山高(烟台)辰星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1
         (三)预重整及重整受理情况
到期债务并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烟台中院申请对东方海洋
进行预重整。2022 年 8 月 26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关于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移交管辖的批复》,同意烟台中院将
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4800 万股股份已被司法拍卖,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持
有东方海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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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达工贸申请东方海洋预重整一案交莱山法院审理。2022 年
定书,决定受理东方海洋预重整,并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为临时管理人,负责预重整期
间的相关工作。
  为确保预重整程序稳步有序推进,临时管理人开展了财
产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查、职工债权调查、委托中介机构开
展审计评估、投资人引入与协商谈判等工作,在充分兼顾全
体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协助东方海洋制定
预重整方案,并召开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
决通过了预重整方案。相关债权人承诺,重整计划草案内容
如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或优于预重整方案的,其对预重整
方案的同意即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不再另行进行表
决。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协商引进五矿金通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金通东洋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及其联合重整投资人(包括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深圳前海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帮助东方海
洋化解经营及债务危机。2023 年 2 月,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方海洋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2023
年 4 月,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方海洋签署
《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2023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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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深圳前海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方海洋签署《关于
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
东方海洋进行重整。2023 年 11 月 24 日,烟台中院作出
                               (2023)
鲁 06 破申 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方海洋重整并指定
由莱山法院审理。2023 年 11 月 24 日,莱山法院作出(2023)
鲁 0613 破 2 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破产重整工作组为管理人。
   重整期间,管理人进一步开展债权申报的受理与审查等
工作,积极协调东方海洋与重整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并协
助东方海洋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定本重整计划。
   (四)东方海洋资产情况
   经审计,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咨询报告》,以 2022
年 8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 东方 海 洋 的账 面 资 产总 额 为
账面所有者权益为-806,326,058.48 元。
   东方海洋进入重整后,管理人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再次核实东方海洋账面资产情况。
   经审计核实,以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东方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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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的账面资产总额为 2,480,259,841.57 元,账面负债总额
为   3,164,871,220.30   元 , 账 面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684,611,378.73 元。
    经评估,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预重整事宜所涉
及全部资产清算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东方海洋全部资产清算价值为 134,245.02 万元。截至
重整受理之日,上述评估结论无重大期后影响事项,市场条
件、资产状况等因素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资产清算价值仍合
理、有效。因此,为节省重整费用支出,高效推进重整程序,
以前述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清算价值为基础制作本重整计
划。
    (五)东方海洋负债情况
    预重整债权申报期为 2022 年 9 月 2 日至 2023 年 10 月 8
日。预重整申报期届满后,临时管理人陆续接收债权补充申
报材料,对其登记并进行审查。为提高重整效率,确保重整
顺利进行,2023 年 11 月 16 日,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
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预申报公告,接收债权申报材
料,并将债权材料移交管理人审查。2023 年 11 月 24 日,东
                  第 16 页/共 57 页
方海洋进入重整,莱山法院确定重整债权申报期截止至 2023
年 12 月 17 日,预重整期间已申报的债权在重整程序中无需
再次申报。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共接收 695 家债权人申报 763
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 3,030,881,594.22 元(申
报利息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下同)。其中,申报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权 共 16 家 38 笔 , 申 报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报总额为人民币 78,044,746.99 元);申报税款债权 1 家 1
笔,申报金额为人民币 31,030,957.06 元;申报普通债权共
报共益债权 1 家 1 笔,申报金额为人民币 8,794,391.82 元。
   重整期间,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管理人共接收 3
家债权人申报 3 笔债权,申报总额为人民币 49,175,711.61
元,均为普通债权。
   在莱山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届满前,管理人将继续接
收债权申报并依法进行审查。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债权人仍
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提请莱山法院裁定确认后,按照
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确认结论在重整程
               第 17 页/共 57 页
序中继续有效。对于预重整期间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已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追加计算利息
至破产重整受理日,对于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管理人依法
进行审查。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债权审查情况如下:
   (1)审查确认的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审核确认的债权共 629 家 690 笔,确认
债权总额 2,983,004,590.50 元,其中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01,688,203.50 元,系依法应当劣后清
偿的债权。具体分类:
   有 财 产 担 保 债 权 共 8 家 21 笔 , 确 认 债 权 数 额
务利息 62,016,948.14 元,系依法应当劣后清偿的债权;
   普 通 债 权 共 624 家 669 笔 , 确 认 债 权 数 额
务利息 39,671,255.36 元,系依法应当劣后清偿的债权。
   (2)不予确认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债权共 15 家 16 笔,申报债权
总额 33,146,343.30 元。
               第 18 页/共 57 页
  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东方海洋在职职工共计 543
人。经债务人提供、债权人申报及管理人调查,东方海洋职
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865,550.68 元,涉及职工 1 人,为所
欠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
  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东方海洋持续经营情况下,
未欠缴税款。
  (1)暂缓确认债权
  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经管理人审查,暂缓确认债
权共 59 家 59 笔(包括 56 家 56 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债
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 125,126,022.47 元。
  (2)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包括债务人账面记载但债权人未依法申报
的债权金额为 20,466,643.82 元,以及债务人因证券虚假陈
述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根据截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的债权申报审查相
关数据出具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预重整项
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随着债权审查工作的持续进行,评
            第 19 页/共 57 页
估机构对报告部分数据进行了调整。东方海洋如破产清算,
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获得处置变现,财产清算价
值仅为 134,245.02 万元。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
顺序,破产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必要的破产费用、职工债
权等后,普通债权清偿率约为 20.15%。具体如下:
               项目             清偿测算(万元)
一、资产清算价值                         134,245.02
减:共益债务                             5,000.00
优先偿还债权优先受偿部分                      49,498.88
破产费用(含资产处置税费)                     11,612.00
职工债权(含经济补偿金)                       5,551.00
税款债权                               5,000.00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                 57,583.14
二、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                      286,145.36
三、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                     20.12%
  同时,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极为漫长,
可能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而且仍有持续补充申报的债权。
因此,东方海洋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用于清偿的资金将比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预重整项目偿债能力
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导致债权人利益进一步受损。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东方海洋现金流严重不足,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若
              第 20 页/共 57 页
东方海洋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
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东方海洋,避免
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
共同分担实现东方海洋重整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将对
东方海洋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
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
项进行表决。
  东方海洋出资人组 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
中证登深圳登记在册的东方海洋的股东组成。上述股东自出
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起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
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
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
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东方海洋现有总股本 7.56 亿股,以东方海洋现有总股
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约 15.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票,共计可转增 12 亿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
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
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按照如下方案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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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海洋的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应当对东方海
洋的经营亏损承担主要责任,为此附条件削减原控股股东及
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全部股份,合计 0.23 亿股股票。鉴于
原控股股东持有的 0.2 亿股股票因其自身债务问题已设立质
押并被多地法院查封,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 0.03 亿股股票
因其自身债务问题被多地法院查封。削减原控股股东及原实
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势必影响股权质押权人及申请查封股
权债权人的权益,需要多方协商。如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
批准前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质押、查封得
以解除,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
人持有的股份进行削减,用于部分解决东方海洋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问题。如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前股份质押、查
封仍无法解除,则不再进行削减,由重整投资人兜底清偿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质权人、重整
投资人就该部分股权自行协商处置。
  转增股票中,应向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分配的
  转增股票中,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
东应分配的 11.64 亿股股票,不再向股东分配。
          第 22 页/共 57 页
  转增股票不再向股东分配,具体安排如下:
  (1)不低于 0.52 亿股股票用于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
偿东方海洋除违规担保类债权以外的部分负债(包括预计负
债);
  (2)计划 1 亿股股票用于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东
方海洋违规担保类债权。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
重整计划前收购该部分债权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未能
豁免的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进行
清偿(偿债股票数量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
准)。用于清偿重整投资人收购并豁免的违规担保类债权的
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3)10.48 亿股股票用于有条件引进重整投资人,重整
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包括:
  A.支付现金 13.54 亿元,
                 用于偿付债务、支付重整费用、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部分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问题。
  B.按照投资比例兜底解决东方海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问题 。东方海 洋通过债 务豁免及 现金补足 的方式解 决
豁免方式全部解决时,差额部分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
            第 23 页/共 57 页
无偿赠与东方海洋现金补足。同时,重整投资人将部分取得
的转增股票无偿赠与自愿以其债权化解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问题的债权人。
  C.按照投资比例解决东方海洋违规担保类债权。本次重
整程序中,违规担保类债权合计 1,273,549,424.60 元(不
包括劣后债权),该部分债权由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
批准本重整计划前收购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未能豁免
的债权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东方海洋
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
金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
  D.按照投资比例兜底清偿东方海洋因证券虚假陈述应
承担赔偿责任的未申报债权。东方海洋因两次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存在大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于该类未申报债
权,按照法律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要求
东方海洋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
偿。如预留偿债资源不足,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兜底清
偿。
  E.重整投资人将充分利用资金、资产、资源、运营管理
方面的优势,帮助东方海洋尽快恢复并增强持续经营和盈利
能力。在资金方面,重整投资人将根据东方海洋经营发展需
要,支持东方海洋获得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
            第 24 页/共 57 页
债券融资、票据贴现、增发等多种形式融资,用于保证东方
海洋发展的资金需求;在资产方面,重整投资人将择机、逐
步将其拥有的优质资产资源注入东方海洋,打造公司新利润
增长点;在资源方面,重整投资人将为东方海洋引进优质医
疗集团的渠道合作,为其大健康产业已有产品拓宽销售渠道
和增强销售力度提供赋能;在运营管理方面,重整投资人将
协助东方海洋整合和搭建统一的运营管理平台,并将为东方
海洋引入职业化的优质管理团队,实现公司规范化、市场化、
体系化、信息化运营。
  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完成后,东方海洋出资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并且在重整
过程中引进了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为了保证东方海洋在
重整完成后的长期稳定发展,战略投资人承诺根据东方海洋
重整计划取得受让股份后 36 个月内不出售所持东方海洋股
份,财务投资人承诺根据东方海洋重整计划取得受让股份后
可分得的股票无锁定期限制)。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
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东方海洋
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
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东方海洋
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
法权益。
         第 25 页/共 57 页
  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
  在经过前述出资人权益调整后,东方海洋的历史遗留问
题将得到妥善解决,具体如下: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东方海洋存在被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首先,部分债权人与原控股股东等签订《债务重组与化
解协议》,约定债权人豁免《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所对应
的上市公司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
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包括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
占用的募集资金)。
  其次,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的资金缺口若无法以
上述债务抵偿方式解决的,则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现
金补足。
  综上,通过上述债务豁免及重整投资人以现金兜底清偿
的方式,可解决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二)违规担保问题
  东方海洋存在违规为原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及其他方提
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东方海洋违规担
            第 26 页/共 57 页
保类债权合计 1,273,549,424.60 元(不包括劣后债权)。
在本次重整程序中,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首先,由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前
收购该部分债权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
   其次,剩余违规担保类债权若无法以上述方式解决的,
在本次重整程序中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清偿,同时
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东方海洋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及股
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
   综上,重整投资人需兜底解决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1,436,257,660.39 元、违规担保类债权 1,273,549,424.60
元及因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未申报债权。重整投
资人取得转增股票的综合成本远高于前述“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中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格。
   四、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债权审查情况,债权人对
东方海洋享有的债权主要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
普通债权,具体分类方案及调整方案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第 27 页/共 57 页
   经管理人审查,建设工程债权共 4 家 7 笔,确认债权数
额 67,742,681.34 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债权人
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价值范围内优
先受偿,但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除外。
   经 调 整, 建 设工 程债 权 可获 得优 先 清偿 的金 额 为
得清偿;劣后债权 9,047,392.84 元不予清偿。
   经管理人审查,其他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 4 家 14 笔,
确认金额为人民币 905,412,373.25 元。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有财
产担保债权人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和抵押物所担保的债
权最高额较低者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担保财产评估的清算
价值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部分约为 445,157,312.00 元,以现金方式清偿;其余约
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获得清偿,劣后债权
   经调整,其他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可获得优先清偿的债权
金额约为 445,157,312.00 元,该部分按 100%的比例以现金进
              第 28 页/共 57 页
行清偿。
   (二)职工债权
   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东方海洋在职职工共计 543
人。经债务人提供、债权人申报及管理人调查,东方海洋职
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865,550.68 元,涉及职工 1 人,为所
欠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
   管理人对职工债权不作调整,该部分按 100%的比例以现
金进行清偿。
   (三)普通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东方海洋普通债权总额为
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转入普通债
权的部分 416,149,283.68 元(不包括劣后债权)。普通债
权将通过现金及以股抵债的方式予以清偿,劣后债权不予清
偿。
   债权人自愿豁免其对上市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豁免金
额用于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就该部分普通债权上市公司得以免除清偿责任。
               第 29 页/共 57 页
   五、债权清偿方案
   (一)偿债资金及股票来源
   本次重整中,东方海洋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支付重整费
用并清偿各类债权所需的资金及股票,将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案所获得的转增股票。
   (二)债权受偿方案
   就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由东方海洋以现金方
式 100%清偿,具体安排如下:本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之日起
三个月内,清偿 60%;2024 年 9 月 20 日和 2025 年 9 月 20
日分别清偿 20%。留债期间,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本重整
计划执行期限届满之次月 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职工债权自本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
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第 30 页/共 57 页
  普通债权将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清偿:
  (1)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10 万元以
下(含 10 万元)的部分,由东方海洋在本重整计划被裁定
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2)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东方
海洋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及
股票抵债的方式进行清偿,其中以现金清偿 8%,剩余部分每
家普通债权人每 100 元债权分得 8.33 股上市公司股票(分
配的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
准,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
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股票抵债价格为 12 元/股,
该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 100%。
  (3)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
则及必要的价值分析程序,对东方海洋重整后以股抵偿债务
价格的合理区间采用收益法进行分析,出具了《山东东方海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以股票抵债价格区间
价值分析报告》,分析结果如下:于价值分析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重整后东方海洋以股抵债的合理区间为
[9.79 元,14.68 元]。本次股票抵债价格为 12 元/股。
             第 31 页/共 57 页
 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之
规定,在债务人进入重整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
罚款、刑事罚金等劣后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不
安排清偿。
  (三)预计债权受偿方案
 对于因诉讼尚未终结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经审查确认
后,可以要求东方海洋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
方案进行清偿。
 对于因债权人尚未提供补充证据材料、债权人提出异议
等非诉讼未决事项暂缓确认的债权,经审查确认后,可以要
求东方海洋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
清偿。
 对于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
有权要求东方海洋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
案进行清偿;对于债务人因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未申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但可以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要求东方海洋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
             第 32 页/共 57 页
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如预留偿债资源不足,重整
投资人承诺按照投资比例兜底清偿。
  六、经营方案
 东方海洋将通过重整程序引入在企业管理、公司业务协
同、资源支持等方面有明显背景优势的重整投资人。通过司
法重整程序,东方海洋将实现债务化解和历史遗留问题的解
决,从根本上重建公司经营信用,改变经营困局,恢复经营
秩序和经营能力,实现轻装上阵。
 本次重整成功后,东方海洋将优化经营管理平台和品牌
运营平台,有目标、有规划地对公司业务结构与经营管理模
式进行统一调整和全面升级。
 东方海洋将立足现有资源,依托重整投资人的资本支持
和业务资源支持,做实、做精、做强现有海洋产业板块,继
续深耕和大力发展精准医疗产业,并以数字化、精密化、高
端化为导向,通过外延并购及内生增长的方式发展壮大医疗
大健康产业,打造海洋和医疗大健康双主业双轮驱动、可持
续运营的高新科技龙头企业。具体经营方案如下:
  (一)行业前景和发展机遇
 东方海洋主营从事海水养殖、冷藏加工及体外诊断试剂
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其中海水养殖及冷藏加工立足海洋
产业,受益海洋经济的快速增长及所在区域的地域发展机遇;
           第 33 页/共 57 页
体外诊断归属精准医疗产业,受益全球老龄化趋势及国内外
社会医疗需求快速提升,正处于高速成长期和国家政策的发
展机遇期。
  海洋经济在经济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正迎来
难得的发展机遇。
截至 2021 年末,全国实有海洋经济活动单位数比 2015 年翻
一番。山东省拥有 3,345 公里的海岸线和 16 万平方公里的
海域面积,海洋资源居全国第一。其中胶东半岛拥有全国最
多的海洋牧场,在海洋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方面
得天独厚。
  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建设一
批高质量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特色化海洋产业集群。山东
省“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也提出要建设现代化渔业综
合体和高水平的“海上粮仓”,都将推动海洋经济加速发展。
  全球老龄化加速、慢性病及传染病等发病率提高及新兴
国家市场需求推动着医疗大健康产业持续、高速发展。
  数据显示,中国大健康市场规模已达到 13 万亿元,过
           第 34 页/共 57 页
去 8 年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高达 13%。其中,体外诊断行
业正处于行业周期的快速成长期,2021 年市场规模达到
龄化加速、早筛检测需求等多重因素,其仍处于快速发展期。
在我国“十四五”规划中,体外诊断已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
未来将重点发展包括基准医学、基因检测、重大疾病早期筛
查和用药指导、出生缺陷基因筛查、疾病筛查等领域。质谱
检测技术及质谱仪装备研发是国家重点技术联合攻关与推
广专项,在新生儿遗传筛查、营养水平检测、药品检测等领
域具有技术迭代优势,正呈现爆发式的需求增长,将成为体
外诊断行业中发展最快的赛道。
  (二)公司现有业务的价值分析
  东方海洋的海洋业务历经三十多年经营发展,在资源、
技术、科研、人才、规模、质量控制和品牌等方面形成了特
色的资源积淀和价值积累,此将是其重整完成后恢复、保持
和发展海洋产业的基石。
  (1)品牌价值
  公司曾是海水养殖与加工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与中科院
海洋所联合研发培育的“东科 1 号”优势突出,知名度高。
海水养殖基地获得山东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海参品牌
            第 35 页/共 57 页
获准使用烟台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国家驰名商标。
   (2)渠道价值
   公司水产品加工业务经过多年发展,拥有稳定的水产品
原材料国外供应渠道和销售渠道,积累了一批优质的、世界
级的、大型的知名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日本三菱、日本航空、
英国 NOMAD、美国 RED LOBSTER、法国 C.T.MARIN 等,并形
成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3)科研创新价值
   公司拥有国家海藻与海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7 个国家
级研发平台、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技术中心等 9 个省级研发
平台、
  海洋食品开发等 6 个产学研合作平台,持有多项国家、
省、部级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海参种质保护区与海藻基因
库,科研成果在同行业名列前茅。此外,公司还拥有各类专
业技术人员近 200 人。
   (4)海域资源价值
   公司拥有适合海参养殖国家一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
于稀有海域资源。
   (5)固定资产的生产价值
   公司拥有 24 个水产品加工车间,水产品加工能力达
              第 36 页/共 57 页
仓储物流是经国家海关总署批准的综合性 4A 级仓储物流中
心。
  自 2016 年起,公司通过外延式并购美国 Avioq,Inc.公
司进入医疗大健康产业,并在此基础上自建团队完成免疫诊
断、质谱诊断、分子诊断、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四大技
术平台的组建和布局。目前公司建有精准医疗产业园,具备
产品研发与批量生产能力,拥有两百余项体外诊断试剂及设
备取证并实现上市销售,整体业务发展初具规模。此将成为
其未来大力发展精准医疗行业的坚实基础。
  (1)市场价值
  经六年发展,公司各产品线陆续投放市场,形成销售收
入,渠道建设初具雏形,业务发展迅速。
  (2)产品价值
  公司已布局免疫技术、质谱技术、分子技术及第三方医
学检验实验室等四大技术平台,并拥有超过两百项试剂产品,
其中近一百五十项试剂产品已取证并上市销售,部分产品为
独家产品。
            第 37 页/共 57 页
  (3)科研人才价值
  公司拥有国内外顶尖的核心专家资源库,并基于此组建
了自有的专业技术队伍。
  (4)规范化生产体系价值
  公司合计拥有超 1 万平方米的 GMP 洁净车间及近万平方
米的研发实验室,已获生产许可认证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初步建立了大规模生产的生产体系与质量控制体系,并实现
了持续、有效的运行。
  (三)经营发展规划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依托上述积淀价值,借助重整
投资人提供的流动资金支持、业务资源支持、优质资产赋能,
一方面做实、做精、做强现有海洋产业,另一方面以高端医
疗和精准医疗为导向,规划、培育和发展壮大医疗大健康产
业。
  公司将依托自身积淀的价值及海洋全产业链优势,重点
发展产业链中毛利率较高的海参育种、育苗板块和精深加工
板块,扩大市场占有率,形成龙头优势。
          第 38 页/共 57 页
    (1)依托科研和品牌优势,聚焦发展海参育种育苗产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依托其在海参育种、育苗的科
研和品牌优势,投资改造池塘,聚焦“苗业”发展,提“质”
扩“量”,增加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形成龙头板块优势。
    (2)发挥海洋产业链优势,深耕附加值高的产品
    公司建有 5 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海参加工及鱼皮胶原
蛋白肽生产线,并开发了多种特色海参产品,以胶原蛋白肽
为原料的功能性食品、保健品等系列产品。本次重整成功后,
公司将发挥海洋全产业链的优势,加大海洋功能性产品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并择机延伸切入国内水产品预制菜领域。
    (3)加大销售渠道拓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销售
渠道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销售渠
道,除恢复、保持和进一步发展海外出口渠道外,公司还将
大力拓展国内渠道。
    (4)结合双主业优势,打造特医食品
    公司目前储备有以海洋生物为原料的特医食品,前期已
完成了四个山东省特医食品专项项目。本次重整成功后,公
司将投入资金、引进和培育人才,依托海洋资源优势和大健
            第 39 页/共 57 页
康检测能力,实现特医食品研究成果转化和生产落地,进一
步提升公司海洋产业业绩及利润贡献。
  公司将依托现有产品布局,借助重整投资人的业务资源
赋能,加大国内外销售渠道的拓展力度,实现业绩快速增长
和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重点深耕高端精准医疗板块质谱
产业及进一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丰富产品矩阵。
  (1)加大国内营销力度,拓展国际销售渠道
  公司将投入资金和引进人才加大国内市场的营销推广
力度,同时积极拓展国际销售渠道,扩大合作范围,实现产
品“出海”,抢占市场份额。
  (2)借力重整投资人资源及渠道赋能,提升销售力度
  重整投资人将为东方海洋引进优质医疗集团的渠道合
作,为其大健康产业已有产品拓宽销售渠道和增强销售力度
提供赋能。
  (3)深耕质谱产业,大力发展高端精准医疗板块
  质谱检测是临床检测中逐步兴起的高端领域,目前国产
化率低,但应用检测领域广。公司将深耕质谱产业,打造优
势医疗板块。首先,公司将在现有 45 个取证产品基础上继
续加大研发投入,丰富产品矩阵;其次,公司将开发自有品
         第 40 页/共 57 页
牌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和全自动样本处理系统,切入质
谱检测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领域。
    (4)实施技术创新战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
    公司将在现有免疫诊断、质谱诊断、分子诊断产品的研
发基础上,加大科研力度,拓展科研深度,丰富检测试剂产
品体系,推动产品更新换代,实现公司产品升级和跨越式发
展。
    (5)加大外延内生力度,深耕体外诊断领域
    公司将继续加大行业顶级科研团队引入力度,并通过外
延和内生同步发展的方式,实现公司在精准医疗领域的前瞻
布局。

    重整投资人将利用其在医疗领域的产业资源,通过资本
赋能的方式,协助东方海洋打造以试剂诊断为基础,延伸拓
展具备数字化、精密化、高端化、精准化为导向的医学治疗
和医疗服务产业。
    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东方海洋恢复
正常经营后,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
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东方海洋股东大会批准,重整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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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择机、逐步将其拥有的优质资产资源注入东方海洋,打造
公司新利润增长点。目前重整投资人储备有多个优质资产,
包括成长性高的肿瘤医疗设备及服务企业(拥有大型肿瘤放
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能力及肿瘤诊疗服务能力)、国
内领先的数字化眼科设备研发商、国内前列的中高端口腔服
务提供商(利润过亿元)等。
  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三年内,重整投资人将根
据东方海洋经营发展需要,支持东方海洋获得银行贷款、融
资租赁、供应链融资、债券融资、票据贴现、增发等多种形
式融资,用于保证东方海洋发展所需资金需求。
  (四)整合搭建公司运营管理平台,提升运营效率
  本次重整成功后,重整投资人将协助东方海洋整合和搭
建统一的运营管理平台,并将为东方海洋引入职业化的优质
管理团队,实现公司规范化、市场化、体系化、信息化运营。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引入职业化管理团队并搭建统
一的运营管理平台,以总部管理和事业部制的形式,实现东
方海洋的规范治理和专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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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通过整合企业文化及价值体系,
实现公司企业文化价值和经营理念统一,共同朝相同的目标
努力和加速发展。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组织运营管理架构,
包括优化预算体系、经营责任制与考核体系、人力资源管理
体系、目标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等。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梳理和优化业务流程,并搭建
信息化管控平台,实现公司业务全流程、实时的信息化管理。
一方面,此将有利于公司业务各个节点的执行情况清晰明了,
业务运作透明化,实时反馈实时解决,提升运作效率;另一
方面沉淀的业务数据可为公司下一年度的业务规划提供精
准决策参考,也有助于公司内部实施科学业绩考核。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全面梳理人员配置,重新制定
薪酬及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优化激励机制,加强绩效考核,
提高员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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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建立健全的员工股权激励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通过将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有
效结合的方式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为公司长远
发展努力。此外,公司还将通过加强员工内部培训以完善适
应公司管理和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水平、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五)全面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和董事会、股东会、
监事会管理。
 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强化和完善财务风险管控体系,
包括重点加强资金审批控制、完善内部会计稽核制度、严格
执行预算和收支管理等。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强化合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规章制度等从事经营活动。在业务开展中,
公司将合规审查作为关键环节,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流程管
控到位。此外,公司还将定期开展法律合规自检和内控风险
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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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完善东方海洋各项管理制
度及实施流程,着力提升成本控制及管理水平。同时,公司
还将完善和优化持续监督核查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内部控制
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切实保障企业合法、合规、高效运营。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重整计划的执
行主体为东方海洋。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
个月。在此期间,东方海洋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
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
  如非因东方海洋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延长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延长的执行期限
继续执行。
  (四)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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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清偿的偿债资金来源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人受让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投入的资金及无偿赠与的现金。
 每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
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指定银行
账户划转,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获得莱山法院裁定批准之日
起十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以书面方式提供领受偿债资
金的银行账户信息。非因东方海洋和管理人原因,导致偿债
资金不能转入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或账户被冻结、扣划,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逾期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现金
将按照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
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的东方海洋转增股票及每家债
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照重整计划可分得的股票,重整
投资人及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获得莱山法院裁定批准之日
起十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转增股票的证
券账户信息。非因东方海洋和管理人原因,导致转增股票不
能转入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或账户被冻结、
扣划,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自行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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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不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应向
其分配的股票将按照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由相关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自行承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转增股票划转及过户至重整
投资人及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过程中产生的应由东方海洋
承担的税费、手续费为重整费用,由东方海洋承担。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主债务人为东方海洋的债权人在债
权全部清偿之前,均可与原控股股东等签订《债务重组与化
解协议》,豁免部分上市公司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
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包括原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的募集资金)。
 对于已经莱山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
的规定领受偿债资源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
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上述提存
的偿债资源自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债权
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偿债资源的权利。重整计划执
行人应当将提存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提存的股票可由东方海洋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
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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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海洋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
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依法优
先支付。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在
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合同约定
计算;预重整及重整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算为 2552 万元,
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东方海洋转
增股票登记及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他重整
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随时支付。
     东方海洋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
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东方海洋按照《企业破
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预估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聘请评估、财务顾问及网络会议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
      费用
      为管理人执行职务及办理股票转增等重整费用预估
      资金
                合计              8,2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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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视为本重整计划已执行完
毕:
费用已经支付;
规定的方案获得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经支付至管理人指定
的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
人送达留债展期告知书;
投资款项,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全额提存至管理
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要预留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经全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及证券账户。
 本重整计划生效后,就上述重整计划执行工作,自现金
清偿所需资金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及法院就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事项向中证登深圳出具司法协助执行通
知书后,即可视为本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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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此外,债权人与东方海洋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
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
得清偿。
  (六)协助执行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管
理人或东方海洋可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向有关部
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七)执行完毕的裁定
计划执行情况。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
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相同,为自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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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管理人向莱山法院提交延长监督期限
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四)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债务人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东方海洋应接受管理人的监
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
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
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九、其它说明事项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条件及效力
 重整计划草案须经东方海洋债权人表决。债权人共设有
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
 因重整计划草案未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整,职工权益未受
到调整或者影响,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
二款之规定,不再设职工债权组参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
 另,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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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组进行表决。
 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行使表决
权。因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采取“分组表决、分
别统计”的规则。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
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各表
决组表决通过后,债务人将依法申请法院裁定批准。
 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
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对东方海洋的全体
债权人(包括对本重整计划投反对票的债权人)、债务人、
原股东(出资人)、投资人等均具有约束力。本重整计划规
定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效力及于该方权利义务的
承继方或受让方。
  (二)对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对于未申报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
利;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仍在诉讼时效内并依法有
效的,经审查确认后,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
类债权清偿方案向东方海洋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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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将未申报债权的偿债资源依法提存至管理人指
定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未申报债权
的债权人未向东方海洋主张权利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已为其
提存的偿债资金将归还给东方海洋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提存
的股票可由东方海洋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予以处置。
  (三)对暂缓确认债权的处理
 对于因诉讼、仲裁未决、债权人异议等原因导致管理人
暂时无法做出审查结论的债权,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
经审查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
偿。
  (四)财产担保与保全措施的解除
 对债务人财产设定了抵/质押等担保物权或采取保全措
施的债权人,自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日内要
办理完毕解除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
若债权人不配合的,东方海洋或管理人有权提请法院向相关
部门出具解除(注销)抵/质押及查封等保全措施的协助执
行法律文书。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
配的偿债资源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抵/质押
等担保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手续后再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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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
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就其债权可以获得的清偿条件及
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
所有债权受让人只能在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获得的
清偿范围内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进行受偿。
  (六)对案外保证人和其他债务人的权利主张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债权人
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本重整
计划的影响。但债权人自愿参与重整并按照本重整计划获得
清偿后,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或该笔债务的主债务
人、连带债务人将免除清偿责任。
  债权人的债权在东方海洋之外存在主债务人、连带债务
人或其他担保人的,该债权人可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
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书面申请暂缓受领依重整计划获得
分配的偿债资源,该暂缓受领不视为清偿债权,但债权人仍
应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担保及保全
措施、对债务人进行信用修复;若债权人未在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提出暂缓受领申请的,视
为同意按照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
  上述暂缓受领的偿债资源由管理人保管三年,若在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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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期间,债权人书面申请按照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则管理
人按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以保管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若在上
述保管期间,债权人未书面申请按照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
视为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已为其提存的偿债资金将归
还给东方海洋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提存的股票可由东方海洋
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予以处置。
  (七)信用修复
机构应及时调整东方海洋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
统调整东方海洋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东方海洋运营满足正
常征信要求。
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
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及其他全部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
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
惩戒措施,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
可获分配的偿债资源等予以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
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十、重整计划的解释与修订
  (一)重整计划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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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本
重整计划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不同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
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
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在收到该申请之后,
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二)重整计划的修订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
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重整计划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的,
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重整计划。经法院审查
裁定许可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获
法院裁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修正案。该修正案提
交给因修正案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
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
正案的程序与本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若债务人或管理人仅
申请对重整计划所涉的重整投资人予以变更,重整计划其它
内容不作调整或调整后优于原内容的,可以申请法院直接裁
定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
         第 56 页/共 57 页
            结 语
 自烟台中院裁定受理东方海洋重整以来,管理人在烟台
中院、莱山法院的大力支持和监督指导下,充分考虑各债权
人的利益,综合资产、负债的基本情况,在法律、法规、司
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经与债权人、投资人、东方海洋等重
整相关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论证,协助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
东方海洋的重整,能够使得各位债权人受偿比例最大化,职
工权益、工作岗位得到保障。重整计划通过有利于地方社会
稳定,经济发展,惠利各方。
 东方海洋重整过程中得到了广大债权人的理解和帮助,
管理人对所有债权人表示由衷的感谢,管理人将在重整计划
执行过程中,继续尽职履行监督职责。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 57 页/共 5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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