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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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7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18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公司管理人。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5 人,代表股份 395,865,8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2.33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219,511,6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9.02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8 人,代表股份 176,354,2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0 人,代表股份 184,272,53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4.36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76,568,30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0.123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7 人,代表股份 107,704,2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4.2400%。
   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公司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
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864,4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37%;反对 5,0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5%;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214,4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255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
<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417,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00%;反对 3,50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92%;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767,0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097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362,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50%;反对 3,5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42%;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769,0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098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222,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98%;反对 3,57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23%;弃权 7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629,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023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签订<债
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796,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55%;反对 5,0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5%;弃权 7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146,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218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与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
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796,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55%;反对 5,0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5%;弃权 7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146,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218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与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706,1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012%;反对 5,0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5%;弃权 16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056,1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169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与周志德等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706,1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012%;反对 5,0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5%;弃权 16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056,1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169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与曲丽尧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636,5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25%;反对 5,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42%;弃权 16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986,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131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与高丽美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582,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80%;反对 5,0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5%;弃权 28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932,2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102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4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债务重组
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660,5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90%;反对 5,0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5%;弃权 20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0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010,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144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签订<债务重
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796,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55%;反对 5,0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5%;弃权 7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146,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218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0,513,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79%;反对 5,2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205%;弃权 1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919,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095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议决议;
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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