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内蒙古
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晶科技”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及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欧晶科技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增
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8 号)同意注册,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70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0,0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28118-9 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
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57,599.00 47,000.00
三、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 资金
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募投项目之“宁夏石英坩埚一期项目”和“宁夏石
英坩埚二期项目”由宁夏欧晶作为实施主体,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2,901.00
万元向宁夏欧晶增资,并计入注册资本。
本次交易系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 不利
影响。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名称 宁夏欧晶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1 年 8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MA76NQE78N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0 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经开区光明路以南、南环高速路以
注册地址
北、银巴路以东、规划 2 号路以西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经开区光明路以南、南环高速路以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北、银巴路以东、规划 2 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张良
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前后,公司均持有宁夏欧晶 100%股权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一般项目: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
璃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货物
进出口;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
经营范围 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非金属
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
发。
财务数据
/2022 年度 /2023 年 1-9 月
总资产 13,106.03 54,761.0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净资产 3,259.44 24,724.85
营业收入 5,695.93 55,224.60
营业利润 2,589.13 23,541.92
净利润 2,375.55 21,465.41
注:2022 年数据已纳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2023 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宁夏欧晶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且公司与宁夏欧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及保荐人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宁夏欧晶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严格按照将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
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与发展,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人民币 32,901.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宁夏欧晶进行增资,用以实施募投
项目“宁夏石英坩埚一期项目”和“宁夏石英坩埚二期项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有
效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
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
于保障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 项目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 资项
目的顺利实施,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求,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 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 投项
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姜 淼 金 蕾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