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联泓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在审阅公司于会议召开前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形成如下
审查意见:
一、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是为了保障相关
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
期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均属
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交易符合公
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 2024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
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公司持续发展与稳定增长;公司与
关联方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
式进行,双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定价,交易安排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以姓氏笔画为序):
刘光超 何明阳 施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