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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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2023 年 12 月 18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予以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
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二)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 (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
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陈述。公司应当确保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
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
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
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审核
意见作为议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
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一年, 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
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部、
财务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对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会计师事
务所履职情况的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并拟续聘其为下一年
度审计机构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决定续聘,审计委员
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应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
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
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改聘工作。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
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
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
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
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
况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
原因, 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
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
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能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
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
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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