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
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 361,000 份予以注销。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
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
情形;
其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