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经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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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临时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临时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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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
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七
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的时间确定应保证全体委员都能得到通知并有合理的准备时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要求薪酬工作组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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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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