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
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等《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
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实体)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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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
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
利益未收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公司
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
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
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
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
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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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
度第八条第一款及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
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
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
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
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
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需先由公司投资审核委员会审议,投资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
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总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由公司采取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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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
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并形成报告定期汇
报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
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
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
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
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
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
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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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
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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