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广泛征询意见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史佩浩先生、史
晶女士、于成磊先生、恽黎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
力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
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史佩浩先生、史晶女士、于成磊先生、恽黎明
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广泛征询意见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冯扬先生、孙胜
童先生、周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
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经核查冯扬先生、孙胜童先生、周鹏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业务能力
等,认为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上市公司运
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公司法》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
能力。
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冯扬先生、孙胜童先生、周鹏先生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于成磊先生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于成磊先生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其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能力均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本次董事会秘书人员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于成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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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扬 孙胜童 周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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