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审计委员会更好
地履行职责,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独立董事,且独立董
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
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
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
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
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定期会议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收
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
的任何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
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
时限限制,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拟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
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
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
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某位委员同时
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
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
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
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详细说明相
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
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
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
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
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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