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古智能: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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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青岛盘古智能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
对《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职能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均为与本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激励计
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成就。
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日),并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2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6.90 元/
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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