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关于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追认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恒顺米业发生的超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中对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将《关于追认关
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经长 毛 健 史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