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
规定,作为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四期、第五期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上述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
定性。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溪红、段逸超、杨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