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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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 344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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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2023年12月18日下午15:0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一路达实大厦43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
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1名,持有贵公司
股份383,580,2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84%。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5名,持有贵公司股份49,348,770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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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432,524,4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6%;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423,191,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507%;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 意 423,191,162 股, 占 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7507 % ;反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 意 423,191,162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7507 % ;反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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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 423,190,862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7506 % ;反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 意 423,191,162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7507 % ;反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 意 423,191,162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7507 % ;反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 意 423,191,162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7507 % ;反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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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 344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韩 雯
饶依依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