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视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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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2023-048
 转债代码:113017        转债简称:吉视转债
 债券代码:250052         债券简称:23 吉视 01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视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停牌   停牌终   复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期间    止日    日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26 日
     ?兑付本息金额:106 元人民币/张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23 年 12 月 27 日
     ?可转债摘牌日: 2023 年 12 月 27 日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3 年 12 月 21 日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3 年 12 月 26 日
     自 2023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吉视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
 约定的条件将吉视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吉视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77 号)批准,
 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了 156,000 万元人民
 币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即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吉视转债”,
 债券代码“113017”。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吉
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简称“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吉视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
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吉视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06 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吉视转债将于 2023 年 12 月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3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吉视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吉视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吉视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
止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吉视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吉视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06 元人民币/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3 年
   五、兑付办法
   吉视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吉视转债相
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3 年 12 月 22 日起,吉视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起,
吉视转债将在上交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
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
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
缴,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4.80 元人民币(税后)。
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
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
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
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6.0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6.00 元人民币(含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431)88789022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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