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霖家居”、“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本
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建霖家居的实际情况,就建霖家居 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建霖家居为
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
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建霖家居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建
霖家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通
过《<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
过《<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以张榜公告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24 日,
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随即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六)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法律意见书
(七)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剩余预留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九)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第一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第一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建霖家居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决策及信息披露
法律意见书
(一)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已及时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公
告。2023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厦门建霖健康
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二)2023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厦门建
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58),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示期已满 45 天,
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也未出现债
权人向公司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夏门建
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64)《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现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
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
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而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首次授予 2 人,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397254),并向中登公司
申请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由 449,092,500 股变更为 449,059,500 股。
(四)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32,180,867 -33,000 332,147,867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6,911,633 - 116,911,633
总计 449,092,500 -33,000 449,059,500
(五)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
露符合法律、法规、《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
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
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
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回购注销后
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等相关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现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回购注销部
法律意见书
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等相关事项符合《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
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