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脉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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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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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件以及《南
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等规定,严格履?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书所需的相关?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所?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第?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延期召开的公告》,将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员、登记?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期已达 20 ?。
  本次股东?会采?现场投票和?络投票相结合的?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际?场?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络投票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 18 ? 9 时 15 分? 9 时
为股东?会召开当?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 7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络投票系统进?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7,7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级
管理?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致;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对通知的议案进?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络投票表决的?式,审议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45,633,8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3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77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0%。
  表决结果:
  同意:45,633,8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3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77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0%。
  表决结果:
  同意:45,633,8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3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77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资格、出席会议?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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