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芳集团: 国芳集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芳集团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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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6267 518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扬律师、秦臻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
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
有关人员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均真实有
效,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14:00 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广场南路 4-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辉阳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12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的股东大会签到簿、股东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
资 料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 会 现场 会议 的股 东共 计 5 人 ,合 计持有 公 司股 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2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逐一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4,98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
反对 10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4,98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
反对 10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三:《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国芳、张春芳、张辉、张辉阳
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同意 2,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由一名股东代表(仅有一名非关联股东现场出席会议)、一名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
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经核验表决结果,上述议
案获得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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