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天化: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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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公
告编号:2023-092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6,579.00 万元及利息(不含其他费用,原诉讼
       金额为 4,800.00 万元及利息,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将诉讼金额
       调整为 6,579.00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
       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更名, 以下简称“公
司”或“原告”
      )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黔 0322 民初 119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任公司煤矿采矿权指标被擅自转让事项向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桐梓
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东煤业”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水城矿业”)
        、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
东矿业”
   )共同向第三人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槐子矿业”
     )给付 4,800 万元款项及利息(利息以 4,800 万元为基
数,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
之日止)
   ;判令第三人槐子矿业向原告给付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
理费用 60,000 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
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收到桐梓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2023)黔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3)。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被告水城矿业提交证据显示林东矿业就槐子
煤矿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盘江精煤”)和贵州
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马依煤业”)可能存在产能置换
交易。为查明案件事实,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
讼请求变更申请书,申请追加盘江精煤和马依煤业为被告,同时增加
诉请要求被告林东煤业和被告林东矿业共同连带向第三人槐子矿业
返还槐子煤矿奖补资金 1,779.00 万元及利息。
决书》
  (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关于公司请求五被告共同连带
向槐子矿业给付产能置换指标价款 4,800 万元款项及利息的主张,法
院认为:首先,槐子煤矿产能指标转让价款系按政策规定予以确定,
不存在低价转让的问题;其次,槐子煤矿案涉 60 万吨/年的产能指标
属槐子矿业公司所有,案涉产能指标转让款应属于槐子矿业公司享受。
本案中,马依煤业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向林东矿业公司付清转让款
司应将上述 1,620 万元支付给槐子矿业。
   二、诉讼裁判情况
   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
支付第三人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6,200,000 元,并从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付
清之日止。
内支付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6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2,320 元,由被告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负 担 119,000 元 , 第 三 人 贵 州 桐 梓 槐 子 矿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
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对槐子矿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
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一审胜诉,但本案为股东代
表诉讼,相应的给付权利属于槐子矿业,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分配权及
债权人受偿权。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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