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
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 3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体芳
先生、欧阳军先生、王斌女士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经对各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的审查,我们
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3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体芳先生、欧阳军先生、王斌
女士的提名,并同意将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 4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兰绍清女
士、唐锦铨先生、刘琨先生、甘萌雨女士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经对各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的审
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兰绍清女士、唐锦铨先生、刘琨先生、甘萌雨女士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4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兰绍清女士、唐锦铨先生、刘琨先
生、甘萌雨女士的提名,并同意将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以上 4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专此独立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系《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骆念蓓 姓名:吴飞美
签字: 签字:
姓名:唐锦铨 姓名:刘 琨
签署日期: 2023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