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成股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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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确
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
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
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
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
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
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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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
机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及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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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八)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款规
定执行。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
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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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规则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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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月内召开。
  第十二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具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
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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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五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
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六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将其决定
投资计划、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如下:
 (一)董事会审批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按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投
资管理办法》执行。
 (二)董事会审批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事项。应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
 (三)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按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
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召
集股东大会。公司无法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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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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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规定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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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七)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三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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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行使表决权,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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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如委托书上未注明,公司可以认定其为全权委托,股东代
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对大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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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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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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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 股东大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 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
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5 日前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
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要求其
予以回避;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
东的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
参与表决;召集人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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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公司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3%
以上股份的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
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
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
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
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
表表决票 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
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
选举提案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召集人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五条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
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于”、“多于”“以上”、“以内”含本数;“过”、
“低于”、“少于”、“以外”、“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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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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