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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3]A0609号
致: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三维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维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三维股份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三维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三维股份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三
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该等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
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三维股份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
光明中路518号公司办公楼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三维股份董事长叶继跃先生主
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三维股份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三维股份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人,代表股份15,999,41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506%。除三维股份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三维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三维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
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对合营企业提供关联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5,976,518股,反对22,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8%,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二)《关于对合资公司提供关联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5,999,4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14,258,143股,反对1,741,275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166%。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三维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