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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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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898 号
致: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兔宝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冯晟律师、郑佳展律
师参加兔宝宝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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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号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德华兔宝宝
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20 人,代表的股份数 395,478,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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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384,434,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448%;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 11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11,044,18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议题被列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已就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95,419,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2%;反对 58,000 股;弃权 6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95,419,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3%;反对 58,000 股;弃权 600 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
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