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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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本工作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
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
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等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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