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数控: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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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 海 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WEIHAI HUADONG AUTOMATION CO.,LTD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
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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