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数控: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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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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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为了做好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审核工作,满足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根据《公司法》、《担保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董事会在审议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担保事项的议案时,所作决议须经董事会全
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
限的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的被担保对象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应满足下列标准之一: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董事会对于具备前款标准的被担保对象,应进一步审查其资信情况,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改制等重组工作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6)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三、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
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四、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附则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公司董
事会有权解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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